关于第68731479号“文艺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文艺男 68731479

阅读:99377 2024-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有想法(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31479号“文艺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且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中形成了较高知名度,使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本…

  申请人:有想法(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31479号“文艺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且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中形成了较高知名度,使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人在25类已在先获准注册了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文艺男”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01944号“文艺男WENYINAN”商标、第63214365号“文艺男WENYINAN”商标、第63222276号“文艺男女”商标、第63220315号“文艺暖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文艺男”商标档案、(2017)京73行初3666号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宗教服装、服装绶带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文艺男”,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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