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恩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9969号“ENVER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3592号“ENER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非医用诊断设备;位置记录器;用于开关阀门的电动液压操作设备(电动调节设备);用于开关阀门的调制器操作设备(电动调节设备);用于开关阀门的回转式操作设备(电动调节设备);用于开关阀门的线性操作设备(电动调节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在非医用诊断设备;位置记录器;用于开关阀门的电动液压操作设备(电动调节设备);用于开关阀门的调制器操作设备(电动调节设备);用于开关阀门的回转式操作设备(电动调节设备);用于开关阀门的线性操作设备(电动调节设备)被撤销,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