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中复神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鲲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61921号“兆森 JOU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4692号“JO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钓具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钓具已被撤销,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