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鹍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7957号“mTit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净化剂;兽医用诊断制剂;杀虫剂;医用敷料”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73405号“美坦 MIT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60163号“美坦 MIT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179016号“美坦 MIT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0615606号“每添 M-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相关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申请人放弃净化剂;兽医用诊断制剂;杀虫剂;医用敷料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净化剂;兽医用诊断制剂;杀虫剂;医用敷料商品,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剂;兽医用诊断制剂;杀虫剂;医用敷料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