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掌握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36784号“图灵戒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078322号“图灵电子”商标、第22350676号“图灵机器人”商标、第23242947号“图灵隧道 TURING TUNNEL”商标、第32522761号“图灵游戏”商标、第32538933号“图灵游戏 TULING GAME.COM”商标、第67071118号“图灵量算”商标、第69372990号“图灵生科”商标、第69570356号“图灵智显 TURING SMART SC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至八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至八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手表式智能手机、家用体脂秤、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手表式智能手机、家用体脂秤、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