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443611号“一方隅夷Isle of Yo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方隅夷Isle of You及图 66443611

阅读:142930 2024-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方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摩登好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4日对第66443611号“一方隅夷Isle of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方隅”商标2017年申请注册至今,经过大量使用已在相…

  申请人:上海方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摩登好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4日对第66443611号“一方隅夷Isle of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方隅”商标2017年申请注册至今,经过大量使用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817213号“方隅”商标、第46424576号“方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方隅”品牌在被申请人企业所在地上海拥有多个楼盘及项目,被申请人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详细信息;

  2、中骏集团项目分布介绍;

  3、中骏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所获部分荣誉;

  4、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5、商标转让证明;

  6、部分媒体对“方隅”、“FUNLIVE”的报道;

  7、营销服务协议、发票;

  8、“方隅FUNLIVE”部分设计协议、网站建设合同、印制合同;

  9、“方隅FUNLIVE”部分品牌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开保险锁;安保服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夜间护卫服务;警卫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现均为上海方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一方隅夷Isle of You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方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开保险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安保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开保险锁”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66443611号“一方隅夷Isle of Yo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方隅夷Isle of You及图 664436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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