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竹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68611号“通天下州如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营的通州区金沙镇御润家庭农场名下多个类别的“通天下州如画”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通天下州如画”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通常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之事宜不是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