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47172号“RA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AZ 36747172

阅读:140895 2024-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拉泽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英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0日对第36747172号“RA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ReadingA-Z”(简称…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拉泽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英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0日对第36747172号“RA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ReadingA-Z”(简称RAZ)绘本系全球知名分级阅读产品,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同时损害了申请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益。二、被申请人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大规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复制、模仿申请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已经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品牌介绍;

  3、“ReadingA-Z”分级读物介绍;

  4、授权书、相关合同;

  5、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公众号资料;

  6、申请人“ReadingA-Z”品牌获得荣誉;

  7、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证据;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公证书;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并非抄袭他人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部分使用证据;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商标授权书、许可备案文件;

  4、广告宣传资料;

  5、相关产品资料;

  6、抖音、京东等平台店铺;

  7、被申请人与南京慈润商贸合作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卡片;印刷品;小册子(手册);书籍;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海报;歌曲集;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第9、16、25、28、35、40、41、42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90余件商标,包括 “RAZ”、“READING A-Z”、“RAZ-KIDS” 等多件围绕申请人“ReadingA-Z”、“RAZ”进行注册的商标,还包括“牛津阅读树”、“海尼曼单词”、“小达人随身听”、“汪培珽”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证据3、5、6、8等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RAZ”商标(“ReadingA-Z”的简称)在分级阅读产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RAZ”商标应有所知晓。争议商标“RAZ”与申请人商标“RAZ”字母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分级阅读产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RAZ”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书籍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申请人“RAZ” (“ReadingA-Z”的简称)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经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RAZ”与申请人商标字母组成相同,难谓巧合。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围绕申请人“ReadingA-Z”、“RAZ”商标申请了多件商标。同时被申请人还申请了“牛津阅读树”、“海尼曼单词”、“小达人随身听”、“汪培珽”等与他人阅读领域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损害了申请人商品名称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36747172号“RA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AZ 367471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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