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皮尔格林普拉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9874号“Pilgrim’s U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15306号图形商标、第12055959号“湘平养殖及图”商标、第9081357号“大公鸡 BIG ROOSTER及图”商标、第1884993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组成元素、整体结构、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PILGRIMS”用作商标并不会伤害相关公众的民族感情,该文字具有除“朝圣;朝圣者”外的其他含义。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另,申请商标所含“Pilgrim”可译为“朝圣者”,用作商标易伤害相关公众的民族感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