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阴宫(广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04786号“太岁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太岁”、“太岁宫”在日常中作为被公众熟知的称谓,不会与特定的宗教及民间信仰相联系,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研究的专业团队,从事禅与道文化的研究,深层挖掘太岁文化与传承,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从事的研究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太岁宫”为紫薇斗数中的重要宫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