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小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42227号“你好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1494号“你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第47591639号“你好 Nihao”商标、第47597543号“你好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处于待删状态,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独创的纯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具有可注册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