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拉菲克包装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72511号“ENVIRO CL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55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书籍封皮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板包装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影集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