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成丰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52734号“肥大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生产经营需求所申请注册的独创品牌,具有独特的显著性。申请商标“肥大咖”并非中文固有搭配,属臆造性词语,并未构成对服装等商品风格、款式等特点的直接表示。已有含有“肥”、“形容词+大咖”使用在服装上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格、款式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