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省艺术设计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65807号“艺设协YI SHE X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876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