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91493号“维意定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9906号“维意电子 WEIYI ELEC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73086号“维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151374号“维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729522号“维意WEI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908675号“维意WEI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11151号“唯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061490号“唯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维意WAYS”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材料;
2、最早使用证明、宣传报道;
3、所获荣誉;
4、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5、销售合同、发票等;
6、在先判决、裁定等;
7、其他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27日第178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27日第184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12年12月6日第1818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4年1月13日第187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七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6月6日第179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维意定制”与引证商标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平面设计模板;体重秤;导航仪器;摄像机;电线”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六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发光式电子指示器;照相机(摄影);测绘仪器;集成电路用晶片;电子芯片;电插头;遥控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人用防护面罩;指纹门锁;眼镜;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时间记录装置;发光式电子指示器;照相机(摄影);测绘仪器;集成电路用晶片;电子芯片;电插头;遥控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人用防护面罩;指纹门锁;眼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平面设计模板;体重秤;导航仪器;摄像机;电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