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攻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66680号“无名归宿NO body. where.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固定的消费群体,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81510号“SENSEAIR 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二者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