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易芯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67191号“易充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内涵,并未对服务内容进行夸大其词的表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凭借生活常识能够对服务内容进行分辨,所以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不带有欺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易充充”小程序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充充”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具有“容易充”之意,指定使用在电动车辆充电服务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