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兰察布蒙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75179号“蒙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5102号“蒙帝MENGDI”商标、第5085103号“蒙帝MENGDI”商标、第5504659号“蒙帝MENGD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蒙帝”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认读文字“蒙帝”相同,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蜜饯、牛奶制品、奶粉、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膨化水果片、蔬菜片;婴儿奶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水果蜜饯、牛奶制品、奶粉、奶复审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水果蜜饯、牛奶制品、奶粉、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蜜饯、牛奶制品、奶粉、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