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866160号“爱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廷 67866160

阅读:129320 2024-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寰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866160号“爱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664564号“爱庭ED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21307号“爱挺”商标(以下…

  申请人: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寰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866160号“爱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664564号“爱庭ED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21307号“爱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21308号“爱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61、186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裤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7866160号“爱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廷 678661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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