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志化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59933号“全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76323号“品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19985号“全品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