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7929号“和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9116872号、第32324802号、第67412336号、第22408461号、第25929773号、第486832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与申请人属于关联关系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7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和君”与引证商标二“君和”、引证商标四“君和医管”、引证商标五“君和严选”、引证商标六“禾君资本”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