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麟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7649号“琴斌QIN B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3667477号“斌琴”商标、第5892900号“ZINZ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