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中科睿赛污染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9571号“中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3608011号“中科”商标、第64415478号“中科稀土”商标、第14032551号“中科创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为“冰箱;供水设备;供暖装置;冷冻设备和装置;电暖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