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塑造联萌(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86409号“呆可趴可 Deco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一个整体,不可拆分为两个英文单词来解读和理解,在词义上非常独特,侧重于宠物产品的可爱和创意属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0012号、第402982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Decopark”及汉字“呆可趴可”组成,与引证商标一“U2 DECO”、引证商标二“DECO”均包含显著文字“DECO”,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