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中金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跳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94457号“中金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46906号“金中金黄及图”商标已被不予注册且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