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905693号“豪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豪驰 69905693

阅读:140150 2024-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豪驰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05693号“豪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充气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2566号“豪驰”商标、第9113608号…

  申请人:山东豪驰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05693号“豪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充气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2566号“豪驰”商标、第9113608号“豪驰haoch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充气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车辆轮胎”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汽车;运货车;汽车底盘;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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