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精密机电控制设备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1301号“北京精密PM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6550号“PMG”商标、第8510850号“PMG及图”商标、第14403963号“PMC”商标、第12628971号“PM&G”商标、第1910465号“PMC及图”商标、第14403905号“PMC JEIL PMC CO.,LTD.”商标、国际注册第1621548号“PM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06649号“PMC及图”商标、第23237385号“北京2022”商标、第5891039号“北京师大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1902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北京精密”为申请人简称,作为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主体部分,至今已有近30年的使用历史,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二款禁用禁注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北京”,“北京”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八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七、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推进装置;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七、九、十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的联轴节;阀(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七、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五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