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超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26399号“发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基于在先注册商标及自身产品特点所创设的标识,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申请注册与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任何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发茶”及图组成,其中“发茶”为泡茶的一道工序,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