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117301号“七号饭庄QIHAOFANZHU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七号饭庄QIHAOFANZHUANG 70117301

阅读:92981 2024-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庞广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17301号“七号饭庄QIHAOFANZH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5928号“七号饭卡”商标、第69996043号“七号回收”商标、第693447…

  申请人:庞广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17301号“七号饭庄QIHAOFANZH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5928号“七号饭卡”商标、第69996043号“七号回收”商标、第69344707号“七号科技”商标、第11604811号“7号馆”商标、第58017193号“臻 柒号原味 椒麻鸡”商标、第20784183号“七号优品”商标、第12705916号“7号粮仓”商标、第66730633号“7號粮铺 7 FOOD SHOP及图”商标近、第31002141号“七号陶瓷”商标、第67405368号“7号 饮用水 QI HAO及图”商标、第21424942号“柒號美术馆”商标、第67378763号“柒 7号洗鞋馆 QIHAOXIXIEGUAN”商标、第13570419号“7号印坊”商标、第34283148号“7号铺子零食屋”商标、第26570292号“7号粮仓”商标、第25150132号“七号房”商标、第19741439号“7号衣库”商标、第67252199号“7号衣库 我家的衣帽间”商标、第13855066号“七号车间”商标、第31871450号“7号仓库”商标、第16739104号“七号酒仓 LIQUOR & WINE WHOLESALE”商标、第12344448号“7号红酒坊及图”商标、第57226751号“7号试色屋”商标、第24302329号“七号公社”商标、第15071731号“7号欧韩站”商标、第42935697号“七号鲜生”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八、十、十二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十、十二已无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十八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但该驳回决定现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七号”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十一、十三至二十六中“七号”、“7号”、“柒号”、“柒號”读音、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十一、十三至二十六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十一、十三至二十六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十一、十三至二十六相区分。

  虽然引证商标十八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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