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00191号“TUACON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UACONO 50600191

阅读:126868 2024-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巧丽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8日对第50600191号“TUACO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423702号“ZHUOMUNIAO”商标、第3640027号“君度啄木鸟SOVE…

  申请人: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巧丽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8日对第50600191号“TUACO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423702号“ZHUOMUNIAO”商标、第3640027号“君度啄木鸟SOVEREIGN DEGREE WOODPECKER”商标、第1533307号“啄木鸟”商标、第1937185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3109465号“ZHUOMUNIAO”商标、第3489872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525486号“啄木鸟”商标、第831628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469206号“TUCAN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同地域内的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作为代理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啄木鸟”、“TUCANO”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大量囤积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无使用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抢注多件他人商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2.检验报道;

  3.维权证据;

  4.相关销售资料;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以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九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申请注册了84件商标,其中包括“CK5Y”、“FDNEI ROW”、“BOBEILEI VALNEITNO”、“勃贝雷”、“CHERSITRNDIOR”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九,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并予以了保护,故以下仅对争议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何种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申请注册了84件商标,其中包括“CK5Y”、“FDNEI ROW”、“BOBEILEI VALNEITNO”、“勃贝雷”、“CHERSITRNDIOR”商标等与其他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鉴于被申请人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

本文《关于第50600191号“TUACON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UACONO 506001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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