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玛霍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弗昂实业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晓辉
国内接收人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号美新广场
申请人因第11284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631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服装、游泳衣、雨衣、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对复审商标在市场上进行使用的痕迹。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质证,恳请对被申请人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6件商标,涉及6个类别,大部分系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品牌,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涉嫌恶意囤积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页面,被申请人企业介绍及名下商标清单,他人商标介绍,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扫描件):商标使用授权书,合同书,增值税发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23年3月2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经审理作出部分撤销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申请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服装、游泳衣、雨衣、婚纱”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非市场流通领域所形成的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合同书与增值税发票载明的商品项目不一致,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排除合同书是基于增值税发票后补的可能性,且缺乏相关产品载体等予以佐证复审商标结合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销售和使用图样,加之仅此一份合同书、增值税发票中所涉及的销售数量与销售金额都较少,亦不能排除被申请人为维持注册而授权他人进行了象征性使用的可能。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装、游泳衣、雨衣、婚纱”服务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畴,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