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胜华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63516号“HG-SHID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1106号图形商标、第33407585号“帝皇星及图”商标、第19220427号图形商标、第21518990号图形商标、第7021377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28078929号图形商标、第22144357号图形商标、第8646122号图形商标、第7772570号“DGWG及图”商标、第15570379号图形商标、第1179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和第11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6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和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