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格鲁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泽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82940号“禾立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加拿大格鲁克公司在中国的办事处,是专业的种植业和园艺解决方案的提供者,该公司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产品并未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对申请人产品的正确暗示。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有关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肥料等商品上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