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虎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08556号“优力虎 YOULI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64984号“斯正达 SIZHE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65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