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协创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36589号“OMi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851617号“OMIMO”商标、第28534325号“OMI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