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39190号“建采快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建采快车及图 69239190

阅读:119644 2024-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建才快车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39190号“建采快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217群组“建筑学咨询服务,建筑制图”以及4220群组“构建和维护网站,软件设计和研发,…

  申请人:上海建才快车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39190号“建采快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217群组“建筑学咨询服务,建筑制图”以及4220群组“构建和维护网站,软件设计和研发,软件运营服务(SaaS),应用软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在4209群组“技术研究,建筑木材质量评估”、4217群组“建筑设计”以及4220群组“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建采快车及图”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二、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建筑学咨询服务;建筑制图;构建和维护网站;软件设计和研发;软件运营服务(SaaS);应用软件出租”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建筑木材质量评估;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建采快车”指定使用在建筑木材质量评估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9239190号“建采快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建采快车及图 692391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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