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东圣地宝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曲阜市帮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圣地宝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曲阜市帮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48901525号“圣地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地宝”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净化剂;厕所除臭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7688号、第5221310号“圣地宝SHENG DI B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兽医用制剂;医用饲料添加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构成相同,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01525号“圣地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