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223227号“三一天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一天润 62223227

阅读:80644 2024-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凯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4日对第62223227号“三一天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43988号“三姨”商标、第37042925号“三一”商标、第4917267…

  申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凯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4日对第62223227号“三一天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43988号“三姨”商标、第37042925号“三一”商标、第49172674号“三一”商标、第55997964号“三一”商标、第3344003号“SANY”商标、第55988977号“iSANY”商标、第56001176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市场经营主体,理应知道“三一”商标的存在,在明知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多次重复仿冒“三一”等行业内知名品牌的主打商标,其行为难谓善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的企业介绍;2.申请人旗下商标获得保护记录;3.申请人所获荣誉;4.申请人使用商标的证据;5.申请人经营情况;6.广告投放情况;7.相关报道;8.申请人履行社会责任信息;9.申请人维权记录;10.类似案件裁定;11.关联公司证明;12被申请人恶意证据;13.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蜡烛、汽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八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现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已出具关联关系证明,授权申请人对其名下商标进行维权活动。

  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审查决定已予以驳回,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59件商标,其中包括 “合力工备”、“雷沃重机”、“江淮动力”、“三一高科”、“欧派动力”、“路桥重工”、“乐工”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整体上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料、工业用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故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燃料、工业用蜡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润滑油等其余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挖掘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八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字号在先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争议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合力工备”、“雷沃重机”、“江淮动力”、“三一高科”、“欧派动力”、“路桥重工、“乐工”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已被驳回。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9日

本文《关于第62223227号“三一天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一天润 622232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40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