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国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国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9895744号“城市贝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城市贝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颜料;防腐蚀剂;金属用保护制剂;防锈制剂(储藏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63927号“贝壳金服”、第25199578号“贝壳金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着色剂;防腐蚀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差异不明显,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95744号“城市贝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