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怀师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怀师傅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0673188号“前井后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前井后坊”,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46095号“上井坊”、第26448123号“下井坊”、第26429313号“大井坊”、第26414451号“小井坊”、第1530746号、第8785453号“水井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673188号“前井后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