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祥和客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隆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41617号“世纪祥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3144号“祥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自成立以来就对申请商标投入宣传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为“世纪祥和”,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