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53798号“幸福河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幸福河捞及图 71253798

阅读:103462 2024-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曹亚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53798号“幸福河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1130542号、第70816180号、第70812719号、第70721494号、第69…

  申请人:曹亚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53798号“幸福河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1130542号、第70816180号、第70812719号、第70721494号、第69948861号、第5306678号、第18802584号、第14569631号、第41751774号、第11924516号、第26359856号、第69135393号、第38644146号、第61172392号、第69772728号、第19621871号、第46832210号、第42343896号、第37657528号、第43053666号、第69959573号、第14315145号、第26373083号、第31610130号、第70450418号、第12376754号、第26373462号、第69813654号、第41742007号、第70370546号、第13103867号、第14146181号、第11913817号、第12407474号、第12407475号、第37564971号、第70174487号、第46744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八)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引证商标三十一所有人于201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阻碍。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用于“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以外的指定服务上,不与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紧密相联,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所规定的情形,已有含有文字“河捞”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引证商标四、五、十二、十五、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八商标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五、二十一、二十五、三十、三十七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十五、二十八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十一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二十一、二十五、三十、三十七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十一、十六、二十六、三十二、三十六、三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幸福河捞”与引证商标六、九、十三、十四、十七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三至三十五的文字部分均含有文字“幸福”,申请商标亦未产生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十五、二十八是否被驳回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影响。另,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种行政处罚,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并不是主体资格消亡的证据,故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三十一所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据此引证商标三十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虽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河捞”,但尚无证明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以外的服务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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