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百香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远航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29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346486号、第255596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思路、宣传材料、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着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茶、减肥茶、医用药草提取物、药用草药茶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茶、减肥茶、医用药草提取物、药用草药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