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ibes Holding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2764号“VIBES FAT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2435361号“VIBES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已向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及中国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316920号“胖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 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申请商标所有人地址经我局核准变更为1005 Lake Avenue, Suite 103 Lake Worth FL 33460(US);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地址经我局核准变更为SUITE 103 1005 LAKE AVE. LAKE WORTH FLORIDA 33460,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所有人均为Vibes Holdings LLC(威佰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系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字“FATTY”占比较大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其中“FATTY”易被理解为“胖子”等含义,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卷烟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烟过滤嘴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