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睿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96057号“睿极31 REFINE EXTREME 31YEARS & M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68199号“极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为被申请人精心设计,实际使用中未造成任何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教学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在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教学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安排和组织会议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安排和组织会议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睿极”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标识“极睿”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