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恒创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52655号“绿建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94973号商标、第61695251号商标、第34055404号商标、第168474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间已共存。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544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存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