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多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多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9768817号“贵人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人剑”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青稞酒;黄酒;烧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92159号“剑”商标、第14568044号“剑”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白酒;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黄酒”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汉字“剑”,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68817号“贵人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