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威逊文化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45037号“威逊文体 VSUN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78795号商标、第22378875号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