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比顿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黄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36469号“B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对2513睡眠用眼罩商品的复审权利。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45263号、第70069946号、第700657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睡眠用眼罩”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二者若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 我局在“睡眠用眼罩” 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 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