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亿尔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亿尔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50127704号“花瓣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瓣游”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动物训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教育;组织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的第30846805号“花瓣云”商标、第30846803号“华为花瓣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信息;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演出座位预订;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127704号“花瓣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